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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外诊)告知书

2017-10-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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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定点医院确诊,须转往外地医院(抚州市辖区外)诊治疾病,遵照《乐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凭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和转诊转院申批表,经县医保局批准,前 往指定的医院就诊。

省外指定医院是:上海市中山医院、妇产医院、瑞金医院、 长海医院、耳鼻喉医院、肿瘤医院;

省内指定医院是:江西省人民医院、省一附 医院、省二附医院、省胸科医院、省皮肤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幼保健院、南昌市第五医院。

2、外诊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规定,个人增加外诊自费比例, 扣除当次总费用15%的金额。病情特殊,个人要求到外地非指定医院就诊,经县医保中心批准可以前往,但要提高个人外诊自费比例。省外指定医院先扣除当次总费用10%的金额,省外非指定医院就诊,扣除当次总费用20%的金额,然后再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算报销。转外诊个人负担最低标准500元。起付线与转诊费不同时计算。

3、转外地住院治病,按医保规定报销床位费。一般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 床位费每天最高报销20元,二级医院每天最高报销18元;离休人员和副县级以上人员三级医院住院,床位费每天最高报销30元,二级医院每天最高报销25 元。

4、在外诊医院治疗用药,需遵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 使用《用药目录》内打“★”号的乙类药品,个人要增加负担25%的药费,乙类药品个人要增加负担15%的药费,使用《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药费全部由个人自费。

5、外诊期间所发生的各项检查治疗费用,属医保报销范围的,按县医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算。属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单项费用在100元以上), 个人要增加15%的自费比例,未列入报销范围的检查和治疗项目以及各种器械、导管、材料费等,均由本人自费。

6、外诊治病时间,原则上限定在一个月以内,超过时限,必须及时向县医保中心报告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7、外诊医疗的费用,先由病人自己支付,出院后,凭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复印件)及医疗费用明细帐单、发票,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医保局结算报销,无故跨年度的费用及情况不明的费用,不予结算。

8、其他规定,请详细参阅《实施细则》及《文件汇编》等。

乐安县医保局报销手续

1、 疾病诊断证明; 2、 出院小结; 3、 医疗费用总清单; 4、 有效发票; 5、 复印本人农业银行存折和身份证(在同一张纸上); 备注:1、外诊费用请出具转诊转院证明(需领导签字); 报账时间:每月6-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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