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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

2017-10-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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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抚州市于2014年3月出台《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试行办法》。根据《试行办法》第十条“本试行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的规定,该办法适用期已到期。根据两年来全市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的实施情况,现对该《试行办法》予以修定,并出台新的《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实施办法》。

据悉,凡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病而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且当年符合全省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抢救及临床治疗必需的费用除外)累计达到一定金额的(须扣除民政的医疗救助费用)均可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偿。

该《实施办法》新规分两部分:一是适当提高筹资(政府部门支付款部分)标准,一档参保人员由原38元/人/年提高至40元/人/年,二档、三档、四档参保人员由原18元/人/年提高至20元/人/年;二是适当提高补偿起付线,城镇居民险由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调整至60%,城镇职工险的起付线由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调整至40%。新《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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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特大疾病基本医疗医疗保险保险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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