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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石城居民医保政策细节解答

2017-10-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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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7年石城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2017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暂定为150元(含大病保险费)。

二、城乡居民住院如何享受待遇?

答:1、住院起付线

医院等级

一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市外省外就医

起付标准

100

400

600

600

参保人员一个保险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递减100元,但最低不得低于100元。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只需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过程跨医保年度的,只需支付一次起付标准,住院费用按不同参保年度分别计算。

2、住院报销比例

医院等级

一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

90%

80%

60%

未通过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相应等级评审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应的等级报销比例减少5%。

三、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一个户口本上的所有人员应全员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中专、中小学学生视同居民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年参保登记制度。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首次参保须于当年的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进行参保登记,逾期不予补办。

四、新生儿如何参保?

答:新生儿凭出生证明等材料,于出生当年年底前到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次年缴费后再享受待遇。

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符合参保条件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二) 符合参保条件的高校大学生由学校提供学籍、学生证、身份证;(三)符合本办法规定,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的参保人员,还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有时间或条件限制的,下次参保缴费时仍需提供;(四)其他证明材料。

六、因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入伍、转入外地市求学、户籍迁出、死亡等原因的,如何终止参保?

答:应由本人或家属、委托人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死亡证明等,于每年12月10日前到参保地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七、城乡居民如何缴费?什么时候缴费?

答: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参加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不再补缴2017年度之前历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7年参保年度始,应按年度缴费参保;未缴费或中断参保的参保人员,应自2017年参保年度起补缴欠缴期间的个人应缴费的参保费用。城乡居民须于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缴纳个人缴费部分,逾期不予补办,并不得享受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八、2017年参保人员以何种方式缴费?

答:参保人员到所在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社区缴费),或由村委会(居委会或社区)集中统一收缴。

九、哪些人员个人不缴费,属于政府代缴人员?

答: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以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十、城乡居民住院如何报销?

答:城乡居民在具备窗口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直接在窗口报销。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由参保人员出院后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复印件、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等申报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审核报销。

十一、如何办理市外转诊转院?如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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