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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启动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

2017-10-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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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社部门获悉,根据上级相关文件,我市职工、居民大病保险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已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且正常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符合特药使用范围的患者均为大病保障对象。

据了解,新政策首先对未列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通过遴选和谈判机制确定的部分肿瘤分子靶向药或治疗其他疾病的 18 种特效药品 (包括注射用地西他滨、培门冬酶注射液、注射用硼替佐米、来那度胺胶囊、达沙 替 尼 片 、 吉 非 替 尼 片、盐酸厄洛替尼片、盐酸埃克替尼片、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贝伐珠单抗注射液、西妥昔单抗注 射 液 、 注 射 用 雷 替 曲塞 、 注 射 用 曲 妥 珠 单 抗、甲磺酸阿帕替尼片、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波生坦片、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Ⅸ、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以下简称“特药”),纳入职工、居民大病 保 险 合 规 医 疗 费 用 范围。特药品种限定生产厂家、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包装及临床适应症。

据介绍,在经办服务方面,我市实行定医疗机构、定零售药店、定特药责 任 医 师 的 “ 三 定 ” 管理。定点机构分别为市人民医院和山东金通大药店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健康街店。一个年度内,患者可选择一家特药定点机构和一家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特药责任医师负责为参保患者申请特药医保备案及提供治疗各阶段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开具处方、签署转诊意见和随诊跟踪;负责为参保患者病情发展后续用药评估确认;同时协助参保患者向药品企业或慈善机构申请赠药手续。另外,该政策对特药待遇审核及购药流程也同时作了限定。需使用 特 药 治 疗 的 参 保 患 者 ,由责任医师 (后续评估和处方开具须为同一责任医师) 协助填写 《潍坊市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 请 表》。 患 者 持 《申 请表》、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新确诊患者还需提供基因检测报告、病理诊断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通过后原则上可享受1年的特药待遇,期满后仍 需 继 续 享 受 特 药 待 遇的,须重新确认。责任医师根据病情填写 《潍坊市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特药使用 评 估 表》。 参 保 患 者 凭《评估表》 及责任医师处方购药 。

特药处方 一 式 两份,一份作为报销凭证附件,一份由特药定点医药机构留存。特药一次调配剂量控制在 30 日用药内。参保患者只能同时享受1种相同适应症的特药。“特药价格将按全省谈判确定的医保谈判价进行结算。定点医药机构应将医保谈判价作为药品销售的最终价格。在相关规范文件下发前,暂实行单独处方、单独发票、单独结算单,并告知参保患者留存好医疗费专用收据、病历、处方、《评估表》 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除特药外的其他医疗费用按原渠道结算。”工作人员表示,我省出台的大病保险分两个阶段实施:2017 年上半年过渡期为第一阶段,期间特药费用采取现金结算方 式 , 即 先 由 个 人 支 付 ,后审核报销;第二阶段是在过渡期满后,规范大病保险经办流程,纳入医保信息系统,实行联网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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