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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居民朋友们:
2017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工作已经全面启动,为了保障您和家人的权益,请您关注以下事项:
一、参保筹资
(一)参保范围:凡昌邑市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应参加居民医疗保险,长期在昌邑求学、居住、务工但户籍不在昌邑的人员也可以参保。
(二)筹资标准:2017年度分150元、280元两个缴费档次。其中,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政府供养的孤儿和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由政府按一档标准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资助。如选择二档缴费的,应于缴费期内补齐差额。
(三)参保缴费:2016年10月15日至12月20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人员须携带身份证(新生儿带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单位(包括各村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参保缴费,同一户籍家庭成员须全部参保并选择同一缴费档次。户籍不在昌邑的可以带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房产证参保缴费。新生儿出生之日起1年内可凭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缴费(如跨年度发生住院费用,须缴纳当年度与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用),其中出生3个月内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二、就诊就医
(一)普通门诊。普通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签约制,在未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新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内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镇街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区部分个体诊所),与其签订普通门诊协议,在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所管辖的定点卫生室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可报销;以前年度已签约人员原则上自动与原定点医疗机构续签普通门诊协议,如需变更签约医疗机构的,应在集中缴费期内持社保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已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解约,再与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签约手续。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共有29种,患有规定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应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经鉴定合格者可持《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证》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未联网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予报销。门诊特殊慢性病根据病种设定不同的有效期、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已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在临近《特殊慢性病诊疗证》有效期满且需继续申请同一病种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持相关材料重新申报。
(三)住院报销。
1.潍坊市内住院: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住院时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户口簿),并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处办理联网结算手续。不联网结算的,不予报销。选择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未经转诊直接到潍坊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38.5%的比例报销。
2.潍坊市外住院:需要外出(潍坊市以外)住院的,外出前须到昌邑市人民医院(妇女儿童疾病可到昌邑市妇幼保健院、精神类可到围子精神卫生中心)或潍坊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潍坊市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携带《市外转院备案表》到市民之家人社局居民医保窗口备案。不备案的,不予报销。转潍坊市外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转潍坊市外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昌邑市民之家人社局居民医保窗口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3.急危重病住院: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在潍坊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潍坊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应在住院5日内(但须出院前)报市民之家人社局居民医保窗口备案的,审核后符合急诊条件的予以报销。不备案或不符合急诊条件的,不予报销。急诊住院治疗的,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昌邑市民之家人社局居民医保窗口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四)异地安置就医。长期在潍坊市外居住的参保人员,须提前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后进行系统备案,即可在居住地选定3家不同级别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办理异地安置就医的参保人员,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异地安置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后,应在住院5日内(但须出院前)将住院信息报市民之家人社局居民医保窗口备案。在潍坊市外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在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在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昌邑市民之家人社局居民医保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2016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15万元,大病保险30万元。
(一)普通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签约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50%比例报销,一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0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后,患Ⅰ、Ⅱ型糖尿病和高血压3期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就医的,一档报销比例分别为63%、57%、55%;二档报销比例分别为73%、67%、65%。其它病种一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60%;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70%。其中,恶性肿瘤放化疗、血友病、尿毒症透析、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的报销比例提高5%。
(三)住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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