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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2017-10-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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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参保人员住院按不同等级医院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支付9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85%,三级医疗机构支付为80%。退休(退职)人员提高0.5%,转诊转院人员按以上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比例报销。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起付标准一年内设多次,具体标准为第一次住院: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县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地区)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第二次住院: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县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地区)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以后每次住院以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准进行收取。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哪些?

答:原门诊慢性病有12个病种,2016年1月1日起增加11种,达到23种门诊慢性病。分别是:高血压、糖尿病、心梗、慢性肾衰、恶性肿瘤、风湿性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肺源性心脏病、心肌病、肝硬化、脑卒中、精神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糖尿病并发症、癫痫、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甲亢、甲减、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

四、门诊慢性病单病种限额标准是多少?

答:(1)高血压3000元、(2)心肌梗死(冠心病)4500元、(3)心肌病3000元、(4)脑卒中(脑梗)3000元、(5)糖尿病(糖尿病并发症)4000元、(6)肺源性心脏病2500元、(7)风湿性心脏病2500元、(8)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3000元、(9)癫痫3000元、(10)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4000元、(11)甲亢2600元、(12)甲减1200元、(13)帕金森氏综合症3500元、(14)重症肌无力2000元、(15)类风湿性关节炎3000元、(16)精神病60000元、(17)慢性活动性肝炎(非干扰素治疗)4000元、(18)慢性活动性肝炎(使用干扰素治疗)及肝硬化60000元、(19)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肾移植后抗排异用药的透析费用及药品费)60000元、(20)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60000元。

五、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2016年1月1日调整后有哪些变化?

答:(1)从12种增加到23种。(2)不再设起付标准,直接进入报销程序。(3)慢性病患者在参保地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看病就医。(4)办理了异地安置的人员可在个人选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5)疆内办理了异地安置的人员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6)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的药物治疗或必须的相关检查,与其确定的病种一致并符合《三个目录》列入报销范围。(7)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费用按单病种限额费用实行累加,累计最高限额6万元。

六、门诊特殊慢性病慢性活动性肝炎看病用药有何规定?

答:(1)对慢性活动性肝炎(乙肝、丙肝、丁肝)的参保人员实行定点管理,每个患者应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2)使用干扰素进行抗病毒治疗的参保患者,需先进行抗病毒检查,确需使用干扰素治疗的,应由主治医师提出建议、科主任批准、医保办核准报社保局同意后方可使用,治疗期为6个月,仍需使用的要进行复查,复查确需继续使用的,按上述程序要求,经批准后可继续使用,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3)参保患者已选定了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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