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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城镇医保门诊政策

2017-10-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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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修订发布了《庆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2011年出台的《庆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办法》(以下简称“补助办法”)、《庆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相比,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扩大门诊特殊疾病保障病种

此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较之前的“补助办法”,新增或替换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帕金森氏病等13种医疗费用较高,不需或不宜长期住院医疗,且需长期服药进行门诊治疗的疾病,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保障范围,使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由原来19种、城镇居民由原来8种一并扩大至30种,切实提高了患有门诊慢性疾病特别是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的保障覆盖面。

二、提高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标准

此次新修订“管理办法”另一个显著特点是较大幅度提高了报销补助标准,切实减轻了我市近30万名患有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管理办法”将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等10种类型特殊疾病,按符合“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诊疗项目目录》《城镇职工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60%比例补助,一个自然年度的最高补助额度由过去6000元提高到8000元;将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阶段、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后、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等20种类型特殊疾病,按符合“三个目录”的门诊医疗费用50%比例补助,一个自然年度的最高补助额度由过去3000元提高到4000元。

三、大幅提高城镇居民门诊统筹支付限额

新修订“管理办法”将城镇居民门诊统筹也一并扩充进来。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在约定机构发生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50%比例报销。起付线标准以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最高支付限额也由原来一个年度内500元提高到2000元。

这次扩大城镇门诊特殊疾病补助范围和提高支付比例,提高城镇居民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充分体现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从重点保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充分发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不断提升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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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城镇医保医保门诊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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