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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完善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参保人员的整体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和《关于印发〈临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州府秘(〔2000〕103号)等有关规定,借鉴参照省内其他地区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成功经验,在对我州医保基金测算分析的基础上,对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现行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0元统一调整为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不作调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现行的500元调整为600元,转州外定点医疗机构由现行500元调整为1000元。
二、适当降低参保人员部分支付项目的自付比例。参保人员使用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内发生的费用,由现行个人自付20%调整为10%,进口材料费由现行个人自付40%调整为30%。
三、适当降低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分段计算”的自付比例。现行政策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分为5000元以下、5000元至10000元、10000元上三个阶段,在职职工个人分别负担12%、10%、8%,退休人员分别负担10%、8%、6%,大病医疗保险自付15%。调整后政策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10000元至20000元、20000元以上,政策范围内在职职工个人分别负担8%、6%、4%,退休人员分别负担7%、5%、3%;大病医疗保险100000元以下、100000元至150000元、150000元以上,政策范围内在职职工个人分别负担8%、6%、4%,退休人员分别负担7%、5%、3%。
四、适当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5万元调整为6万元;超过6万元以上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年内两项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
五、取消参保人员转州外住院个人先负担总费用10%的规定,统一按州内结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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