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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
张家界市城镇规划区内各类学生(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及本市辖区内在籍大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缴费。
二、缴费标准
1、在校学生:年度缴费总额为120元。
2、特殊参保对象(低保、重度一二级残疾、三无人员等)缴费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三、缴费及享受待遇时间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度的参(续)保和缴费时间;待遇享受时间为次年1月1日-12月31日 。
四、医疗待遇
(一)普通门诊:在校学生在门诊首诊医院发生的费用,持就诊处方、发票及相关证件到首诊医院窗口按政策报销。门诊首诊医院在学生参保时选定,不得中途更改。门诊首诊医院以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门诊待遇标准:个人起付费10元/次,符合门诊报销范围内的药品和项目,按50%比例报销,年度内报销总额300元。
(二)住院:学生持相关证件在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入院,出院时在医院医保窗口按政策直接结算。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须经医保部门批准,持《转诊转院申请表》及相关证件在联网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1)起付标准: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含社区医疗服务机构)100元;经医保局同意转市外省内医院600元,省外医院800元。年度内二次以上(含二次)起付标准按第一次标准的50%执行。年内起付费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低保对象住院起付标准按居民标准的50%执行,年度内起付费最高限额为600元;重度残疾人员、“三无人员”实行零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含社区服务卫生服务机构)80%。经医保局同意转市外的,按本市同级医院比例支付标准的80%报销。
(3)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达不到住院起付标准或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基金不予支付。
(三)意外伤害
(1)、向医保局报告情况;
(2)、医保局调查认定,调查认定前由病人先垫付;
(3)、经调查认定后,返回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报销。学生意外死亡(无赔偿责任人的)一次性补偿10000元。
(四)参保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⑴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⑵医疗事故、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及交通事故;
⑶整形(功能性整形除外)、整容;
⑷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医疗的;
⑸未经批准在非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⑹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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