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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起神农架林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住院起付线
1、现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将城領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调为二级以下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由原标准的乡領级100 元、
级及以上500元调整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3、同级医疗机构二次住院不收起付线.城乡居民低保户、重度
残疾人、五保户、特困优統对象取消住院起付线标准。
二、调整住院费用支付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统第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室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参
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支付比例
1.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支付比例已超过省医保局«关于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规定,现不做调整,二级及以下按
85%支付,三级按80%支付,执行原支付比例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 一级及以下由原来的接75%
支付调整为接8o%支付;二级接原来的70%支付不变;三级由原来
的按55%支付调整为接60%支付
三、转诊自费比例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经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建议,并接要
求办理相关转诊手续的,省内自费比例为10%(宜昌市、十垣市三
级定点医疗机构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除外),省外自费比例为20%
参保人员选择医院,个入提出要求转诊并在医保部门履行登记
各集手续, 转区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时患者首先自费2o%; 转省外医疗机构的, 结算时患者首先自费30%,,未经审批自行转诊或在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转诊自费比例40% (急诊、 抢救除外),异地安置人员需填写 «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险异地居住登记表». 长期在外居住和异地打工人员提供暂住证或相关证明在当地医疗机构住院, 参照统筹区参保入员支付, 不提高转诊自费比例.
四、增加基本医疗保险慢病病种
将脑血管病致瘫纳入慢性病,年限额1440元,脑血管病致癌患者门诊慢性病待遇满6个月后自动终止,再次急性发作者可在缓解后重新申清.报销比例按神政办〔2016〕50号规定执行.
五、保险普通门诊补偿标准
1.补偿比例:将參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在乡镇、社区门诊和村级卫生室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 检查费报销比例调整为50%.
2.日限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日限额标准为:村级卫生室(含一般诊疗费) 14元,乡領卫生院(含一般诊疗费) l7元,,
3.封顶线:将城乡居民门诊补偿年累计封顶线调整为120元.
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通等待期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 个月之内的,从足额补缴的次月开始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从足额补缴之日起3个月后开始享受待遇;欠费期间职工个人账户停止划入,足额补足数后予以补齐;欠费及等待期间职工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标准予以支付,,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断保一定期限后重新参保的设立等待期.首次参保设立3个月等待期,从缴费之日起3 个月后开始享受待遇;断保停止数费3个月内的,在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重新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待通,超过3个月的视同首次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每年1月缴费,交足全年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调整用人单位繳费比例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6%调整为8%,增加2%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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