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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伊春市人社局医保部门致力于医保改革,制定了系列便民惠民措施,提高了广大参保人员医保待遇。近日,为提高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度,增强群众健康保障意识,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就市级统筹后城镇居民缴费标准、报销比例等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2015年5月15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的制度。2016年城镇居民成人缴纳150元/人年、学生儿童缴纳90元/人年;缴费期目前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自缴费当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连续缴费2年以下的,成人为1万元,学生、儿童为2万元;连续缴费3—4年的,成人为3万元,学生、儿童为4万元;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为6万元。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400元/次;二级医院为300元/次;一级医院为200元/次。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递减100元/次,最低降到100元为止。住院核销比例因医院级别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基本医疗保险可核销范围内,三级医院核销65%,二级医院核销70%,一级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核销75%,住院期间实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核销50%,转往市外上级医院的,核销标准在本市三级医院基础上减少10%,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核销标准在本市三级医院基础上减少10%。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我市于2016年率先在全省开展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并在2015年实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
筹资标准: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25元/人年,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资金中划出,个人不缴费。
核销比例: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核销后,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3000元起付线的纳入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核销,与缴费年限挂钩。即连续参保1—2年的,医疗保险目录内自付部分核销比例为50%;连续参保3—4年的,医疗保险目录内自付部分核销比例为60%;连续参保5年以上的,医疗保险目录内自付部分核销比例为70%。
开展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后,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医疗费年核销总额设定封顶线为4万元。即: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再加上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最高可核销10万元,仅次于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1万元的核销标准。
伊春区居民于某2009年至2015年连续6年在伊春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因心脏病在哈医大住院花费16.5万多元,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其核销6万元,新开展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为其核销4万元,总计核销10万元,大大减轻了患者的就医负担。
截至目前,共有1907人享受到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赔付,赔付金额共计1209万元,有效缓解了大病人员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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