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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标准
(一)普通贫困类型人员住院报销标准。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100元,报销比例为95%;县级定点医院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0%;县外定点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60%,非定点医院30%。
(二)农村低保人员住院报销标准。按照《汤原县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实施方案(试行)》(汤政发〔2016〕25号)文件执行。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佳木斯市中医院、佳木斯市肿瘤结核医院、佳木斯市传染病医院、佳木斯市第五临床(骨科)医院,需在本县县级医院开具转诊手续后方可外出治疗。
1、农村低保患者县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
医保部门:起付线为0元,报销比例为100%,实现医保全额兜底报销。
2、农村低保患者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补偿。
医保部门: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5%。
低保部门:农村低保患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2万元以下者,医保报销后剩余的合理费用由低保局全额兜底救助。
3、农村低保患者县外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医疗费2万元以内的补偿。
医保部门: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75%。
低保部门:医保报销后剩余的合理费用由低保局全额兜底救助。
4、农村低保患者县外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医疗费2万元以上的补偿。
医保部门: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75%。
低保部门:医保报销后,低保局采取分段式救助,2万元以内的医疗费仍采取兜底救助;2万元以上的部分,医保局报销后剩余合理费用由低保局按照比例救助(县内80%救助,县外75%救助),直至达到封顶线。
门诊统筹报销标准
门诊统筹共分为村级门诊统筹、乡镇门诊统筹部分。门诊统筹资金当年使用,不结转下年。
(一)村级门诊统筹。分为普通贫困人员门诊统筹和农村低保人员门诊统筹,同种类型人员门诊统筹可共享使用。在村级诊室所产生的门诊统筹补偿资金由所在诊室先行垫付。
1、普通贫困人员门诊统筹。不设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为90%,每人每年报销封顶线为70元。
2、农村低保人员门诊统筹。不设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为90%,每人每年报销封顶线为100元。
(二)乡镇级门诊统筹。分为贫困人员门诊统筹和农村低保人员门诊统筹,同种类型人员门诊统筹可共享使用。在乡镇卫生院所产生的门诊统筹补偿资金由所在医院先行垫付。
1、普通贫困人员门诊统筹。不设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为90%,每人每年报销封顶线为130元。
2、农村低保人员门诊统筹。不设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为90%,每人每年报销封顶线为150元。
门诊慢性病报销标准
普通贫困人员和农村低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病种由16种增加到30种,不设起付线。普通贫困人员报销比例为80%,农村低保人员报销比例100%,按病种最高封顶线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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