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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分为当年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普通、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
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医疗费用和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二)当年个人账户划入金额
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
(一)门诊个人账户及门诊统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的参保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除外),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购药)费用,先由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当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其中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在由统筹基金按在职人员80%,退休(职)人员85%比例支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在职人员为500元、退休(职)人员为300元;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
(二)门诊慢性病补助办法
实施慢性病门诊补助办法,试点病种为高血压病和糖尿病。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参保人员患试点病种,纳入我市社区慢性病管理,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慢性病针对性治疗费用,超过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至5000元部分,在我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
(三)门诊诊查费统筹基金报支
实行市级公立医院改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门诊诊查费”(或“一般诊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20%由个人账户支付或参保人员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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