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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40元,各级财政补贴420元,低保学生个人不缴费。
二、在校学生每年9月1日新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缴费,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所属期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三、学生医保相关待遇
1、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是指参保学生因疾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我市设定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400元;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1100元,
2、最高支付限额
是指参保学生在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限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之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参保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额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16万元。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门诊意外伤害年最高支付额为5,000元,学生大病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30万元。
3、住院报销比例
是指参保学生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的,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额以下的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给予报销的比例。
具体标准如下表:
学生住院报销比例标准明细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标准
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400元
起付标准以上—30000元
30001元——60000元
60001元——160000元
70%
75%
80%
二级医院
800元
起付标准以上—30000元
30001元——60000元
60001——160000元
65%
70%
75%
三级医院
1100元
起付标准以上—30000元
30001元——60000元
60001元——160000元
55%
60%
65%
转往上级医院
1100元
起付标准以上—30000元
30001元——60000元
60001元——160000元
45%
50%
55%
备注:参保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
四、管理要求
(1)参保学生就医时持医疗保障卡就医,没有办理医保卡的学生,由家长持近期一寸彩色照片、身份证或户口本、住院押金票据或门诊诊断到市医保局办理医保卡。
(2)参保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需门诊治疗的,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参保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休息日、节假日顺延)携带学校证明、门诊病历、处方、诊断书、费用清单、收据和医保卡,到市医保局结算科办理。
(3)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往上级医院治疗的,由本市三级以上(含三级)定点医院出据的《转诊转院审批单》,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学生个人负担。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出院后携带有效的原始医疗费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和《转诊转院审批单》等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局费用结算科办理报销手续。
(4)因患急诊疾病在非定点医院就医治疗的参保学生,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医保局告知备案登记。
五、办公地址及电话
1、通化市医疗保险局地址:光明路736号县工商银行二楼
2、咨询电话:参保缴费电话;3911659
医保卡挂失补办电话:3913989
医疗费报销、急诊备案、转诊审批:3906128
通化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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