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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的变化
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辖区职工基本医保实施对象:
(一)未在档案寄存机构存档或登记的人员;
(二)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
新: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下列保障对象:
(一)本辖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和退职人员;
(二)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保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
(三)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四)灵活就业人员;
(五)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户籍(或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等人员。
解读:
对灵活就业人员定义进行了规范,不再以存档或者就业失业登记作为研判标准,也就是说,新办法把所有用工形式纳入了保障范围,不再严格要求是否有档案问题,但是在视同年限上仍强调档案。
变化二:新增网报环节
新:
第九条:用人单位新增在职职工,职工退休、死亡、调入或者调出本市,应使用网报服务平台,及时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和终止医 保关系手续。
解读:
新办法强调使用网报平台申报,未规定参保材料要求,也就是说 申报必须使用平台,材料待医保中心自行要求。
变化三:缴费基数比例变化旧:
二、缴费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缴费基数。按照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施地区的规定,将市区 和各县(市)、矿区缴费基数设为四个档次。
全市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1)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 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 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
(3)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 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用人单位职 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的,以全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全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为缴费基数。
(4)赞皇县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55%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为缴费基 数。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为缴费基 数。
2缴费比例。全市统一按缴费基数的10%确定缴费比例,其中,用 人单位按8%缴纳;在岗职工个人按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统一 按8%缴纳。
新:
第十二条职工基本医保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 资总额的8%缴纳;在岗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 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保 费。
市区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的,按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 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 数。
县(市)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70%的,按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 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的70%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随着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基本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提 出调整基本医保缴费基数及费率的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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