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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拓展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功能,有效发挥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杭州市人社局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政策:
一、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实行家庭共济
1、参加本市统筹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可共济给参加本统筹地基本医疗保障,且医疗保障待遇正常的近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
2、参保人员可由本人通过自助服务的方式将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划转给近亲属中的一人或多人,具体划入金额由参保人员本人自行决定;
3、自助服务模式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信息技术支撑能力和管理服务要求,在3月实施前另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操作方式可于2017年3月1日后咨询12333或各城区医保经办部门;
4、近亲属关系采用个人确认制,其真实性由参保人员个人负责;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未建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可根据家庭共济需要设立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在现有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范围,具体为账户所有人本人发生的以下费用:
1、在定点医药机构内发生的自费、自理和自付医疗费;
2、在本统筹地发生的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具体品种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协商市卫生计生部门确定);
3、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社区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费;
4、在本统筹地购买的浙江省人力社保部门公布范围内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资金超过4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本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凭相关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原始发票,至统筹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三、其他
萧山、余杭、富阳三区根据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工作推进要求适时开展;桐庐、淳安、建德、临安四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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