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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2014年1月1日起,参保人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后,对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实行补偿。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补偿,补偿比例分段递增,补偿额度实行累计结算,上不封顶。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年度内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以上费用)
补 偿 比 例
1~5000元
70%
5001~10000元
75%
10001~15000元
80%
15001~20000元
85%
20001元以上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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