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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及合理使用,建立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开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近日制定了《开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并开始施行。
据悉,该制度适用范围是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财务报表和基金结算表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财务对账。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审核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月拨付,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应拨付金额的95%,剩余5%作为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
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与年终考核评分挂钩,在年终清算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
本年度考核总成绩在 90分(含90分)以上的,其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全部退还。
年度考核总成绩在 80分(含80分)以上、 90分以下的,每降低 1分扣减当年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的10%。
年度考核总成绩在 80分以下的,其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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