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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保障待遇的公平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更好地发挥医保基础性作用,促进三医联动。萍乡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在全市全面建立了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统筹层次、统一大病保障机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保)。《萍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萍乡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萍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门诊家庭账户管理试行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
一、萍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一)参保对象和条件
1.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应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外来人员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本办法参保。
(二)参保缴费
1.2017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
2.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其个人自缴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1)特困供养人员;(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城镇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4)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5)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6)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7)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1)参保登记的组织。全市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登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学校为单位,按学制年限在入学当年一次性为在校学生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并组织参保;其他居民(含中小学生)所在街道以社区为单位、所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辖区居民以家庭整体(户口簿上的人数)参保并代征代缴个人缴费。
(2)参保登记时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当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集中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时间,参保人员缴费参保后即可享受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入学当年自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毕业当年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其待遇延续到毕业年度12月底),超过年度参保缴费期视为中断当年度参保,只能参加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
存在特殊情况的城乡居民(退伍军人、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人员、出国人员回国、服刑期满人员)可在非缴费期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自缴费参保次日起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后3个月之内凭出生证明和户口簿等材料免费办理当年参保手续,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
大学生参保登记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底,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9月1日零时至第二年8月31日24时。大学生毕业之年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延长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期间已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
(3)参保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户籍信息、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参保登记时需携带家庭户口簿、成员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各一份,户口簿复印件应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所有成员本人页),及一张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其中属于新生儿的还需同时提供出生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由财政全额补助参保的特殊群体资格确认须由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相应的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
符合参保条件的外来人员提供原籍地医疗保险参保情况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暂住证或用人单位及乡镇(街道)的证明、近期免冠一寸彩照(蓝底或红底)一张。
4.本办法实施后,2017年度之前历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补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费参保。在规定缴费期间未缴费参保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期间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参保的城乡居民续保时应补缴中断年度的个人应缴费用。
(三)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100元
400元
600元
600元
报销比例
90%
80%
6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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