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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2017-10-2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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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关于2017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的通知

根据《文山州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医保〔2016〕1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2017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包括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居住在本县具有居住证的外来非从业居民,被征地失地农民。

二、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50元(含普通居民及特殊人群)。补卡或首次在我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需交社会保障卡制卡费22元。

三、参保登记

以乡(镇)、社区、学校、幼儿园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办理参保手续。

四、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从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25日为参保缴费期,逾期不再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可以在规定的缴费期之外(但需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

医保中心联系电话:6132229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一、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标准

城镇居民在州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执行起付线标准为150元、400元、800元。

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

文山州城镇居民大病年度起付线标准为1.5万元。在起付线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50%;在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60%;在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的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70%;在8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80%;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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