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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对象
具有凯里市城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包括在校学生);暂无缴费能力的企业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凯里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城区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
参保登记
1 参保所需材料
参保人员持居民户口薄、身份证;失地农民、农民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属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社区社会事务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 参保缴费及参保时间
参保人员缴费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缴费制度,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次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具体标准: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40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20元。
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
3 待遇享受
①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按时缴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②已参保人员(包括新参保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中途缴费的,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满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③未参保缴费的,医保关系从次年1月1日起自行中止,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 新生儿待遇享受
①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②新生儿超过90日至1周岁前办理当年参保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③新生儿满1周岁后,应按自然年度,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 月20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月1日后缴纳本年度费用的,实行6个月待遇等待期。
看病就医
参保人员患病时凭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到参保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在治疗终结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据实结算。
报销标准及比例
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费用按以下办法报销:
1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60元,报销80%。
2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70%。
3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60%。
4 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起付标准减半,“三无”人员不设起付标准。
5 每年基金统筹报销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大额医疗保险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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