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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
1.新农合概念:
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2年10月,中国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上年度缴费,下年度享受待遇。
2.缴费时间:
常规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份开始至次年2月28日止;协议筹资可采取常年筹资。
3.缴费地点及办理流程:
需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凭本家庭户口簿到辖区乡镇合医办办理登记。
4.参合对象:
我州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或因土地被征拨后的农转非居民、城镇化建设迁入城镇的居民及长期在我州居住的外地农村居民。
5.个人缴费标准:
2015年70元/人/年,2016年90元/人/年,以后随国家政策制定标准收取。
6.补偿标准
从2015年4月1日起,普通门诊补偿(仅限于基金统筹县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补偿7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50%,每人每年封顶线600元。
住院补偿
①起付线:
基金统筹县(市)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50元,基金统筹县(市)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本州州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省级转诊:Ⅰ类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Ⅱ类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省级非转诊:Ⅰ类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Ⅱ类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基金统筹县(市)外非定点和非备案医疗机构2000元;
②补偿比例:
基金统筹县(市)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90%,基金统筹县(市)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80%,本州州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65%,非转诊30%,省级Ⅰ类、Ⅱ类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医疗费用≤8000元的部分补偿50%、医疗费用>8000元的部分60%;省级Ⅰ类、Ⅱ类定点医疗机构非转诊30%,本州基金统筹县(市)外的非定点和非备案(约定)医疗机构住院30%,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7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参合人员凭本人和本家庭有效证件经逐级转诊住院的,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基础上上浮5个百分点;每人每年最高封顶线20万元。
③住院分娩补偿:
孕产妇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包干费用补助。在基金统筹县(市)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先由农村妇女住院分娩项目补助后,剩余部分由新农合基金全额补偿;在基金统县(市)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先由农村妇女住院分娩项目补助后,平产产妇自付200元,剖宫产产妇自付400元,剩余部分由新农合基金全额补偿。
住院分娩包干费用:
平产(助产)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剖宫产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2800元,乡(镇)定点医疗机构2300元;凡在州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基金统筹县(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按照基金统筹县(市)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包干费用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参合患者发生医疗费用小于包干补偿费用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偿,双胞胎或多胞胎按照《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黔价费〔2003〕127号)文件规定标准,双胞胎增加160元,多胞胎增加310元,纳入新农合全额补偿,确因住院分娩发生并发症的,按照就诊医疗机构补偿政策予以补偿。参合患者每次住院均计算一次起付线。
④重大疾病补偿:
农村儿童先心病、儿童急性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性肺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 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等24种重大疾病在省规定的临床路径范围内的费用按省级重大疾病政策标准执行;不在省规定的临床范围内的、因合并其它并发症在我省、州和基金统筹县(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或由省级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转出住院诊疗的,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补偿80%;在非省级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未与统筹县(市)签订服务协议或备案(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一律按非转诊转院有关政策标准执行。终末期肾病患者透析、滤过、灌流(组合性人工肾)费用按照省规定限价费用标准执行,补偿比例90%。
⑤关于转诊转院:
新农合患者实行县级首诊制,确需转上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必须报基金统筹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批登记备案,否则产生医疗费用一律按非转诊比例(30%)报销。
⑥常年外出务工或长期居住在县外的参合人员,实行异地就医备案(约定)登记制,即由参合人员本人申请,在务工常住地选择1-2家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向基金统筹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对其在备案(约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州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执行。
⑦外出务工人员或异地就医患者申报医疗费用补偿时需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发票、疾病证明书、费用清单、合医证(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7.新农合大病保险
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住院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赔付范围,采取分段报销方式进行。
大病保险赔付比例
个人住院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纳入赔付范围,采取分段报销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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