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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异地就医如何结算?

2017-10-2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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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如何结算?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当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降低20个百分点执行。

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应当于每年11月1日至30日,将本人在居住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县级及以下居住的,可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报送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符合门诊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于次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其中“恶性肿瘤、遗体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可随时申请。

患有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的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应当于每年11月1日至30日,将本人在居住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县级及以下居住的,可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如符合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条件,参保人员于次年1月1日起享受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待遇。其中“终末期肾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非小细胞肺癌、胃肠间质瘤”患者可随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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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异地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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