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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2017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17-10-30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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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标准每人150元

♦普通门诊个人账户120元,余额可转结下年度使用

♦全年累计报销最高支付额35万元

♦实行市外住院提前转诊登记审批制度。按规定办理登记审批的市外住院先自负10%,未按规定的自负20%后,再按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参 保 政 策

一、参保范围:具有本县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都可参加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首次参保缴费时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以家庭户为单位参保的在校学生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直系亲属,可由学校或单位负责集体组织参保登记缴费。村居或,到属地乡镇人社所进行信息登记录入确认并将收取的医疗保险费存入指定社保账户。

特别提醒:城区内县直党政企事业单位居民医保征缴由单位统一收缴汇总登记后请到东城新区天元大厦东副楼创业园414房间办理。咨询电话6133686

二、缴费标准:2017年居民个人缴费的标准是每人150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及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等特殊群体分别由县民政、县残联、县扶贫办提供具体名单由县政府足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对70周岁以上(194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老年人参保的由本人或家人提供身份证件,到所在村居或单位确认进行参保登记,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三、缴费时间:每年11月中旬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居民应于集中参保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年度保险费,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下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于因特殊原因(如外出务工人员春节返乡)未能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可延长至2017年2月底以前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时间为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新生儿落户后随时可以参保以外(当年度不超过6个月),超过2月底参保的全额缴费610元,待遇享受期为满一个月后至2017年12月31日。一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按政策报销。

报 销 政 策

普通门诊只限县域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诊联网直报使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50%,最高支付限额120元,结余结转下年、与下年度支付限额合并使用。

一、住院费报销:参保居民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同时还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累计可报销35万元。住院报销待遇:市内一级、二级、三级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200 元、500元、10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为: 85%、65%、55%(公立医院改革基本药物实行零加成的基药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住院治疗使用的中药饮片费用,报销比例相应再提高5%,但最高不超过90%)。市外住院报销按转诊规定执行。

对符合农村贫困人口条件的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医疗费用每段补偿比例提高5%,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

符合政策的参保孕产妇,其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自然顺产每人50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每人1000元定额报销。

二、转诊规定:因病需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由县级及以上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县级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审批(窗口设在县医院门诊大厅内的医疗保险服务厅)。在异地或因急、危病症需住院(转院)治疗的,应当自住院(转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急诊门诊病历等,按上述规定到县医保经办窗口补办相关手续。按规定办理登记审批的市外住院先自负10%,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审批的先自负为20%后,再按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报销。个人先自负部分均不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三、慢性病鉴定及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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