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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
★ 参加人群: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外所有户籍在我市的城乡居民。
已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的各类学生,已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配偶和未在校子女,也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 代办机构: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就业劳动保障服务所、学校为城乡居民医保代办机构。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或学校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 缴费标准:
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各级财政补助为460元,合计筹资标准为640元。
参保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提供拟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提供拟参保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此外,2017年1月1日起,足额缴纳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费的居民,不用额外缴费,就可以享受一份最高限额15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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