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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子女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
(一)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二)不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及入托儿童,可以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
二、职工子女参保登记
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参保登记
在校学生、入托儿童应以学校和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至下一个缴费期开始前由家长或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职工子女缴费标准及方式
(一)缴费标准
在校学生、入托儿童及新生儿,每人每年缴费100元(济人社发〔2016〕132号,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100元)。在校学生、在园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组织工作。新生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缴费方式
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在缴费期内按照规定的标准统一收取,并存入指定银行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新生儿办理完参保登记程序后,凭《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市内各营业网点按规定缴费。
四、职工子女医疗保险待遇期限
少年儿童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职工子女社区医院(卫生服务机构)选定及门诊报销标准
济南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婴幼儿、在校中小学校学生可由家长于每年12月31日前,依照就近原则选择一家社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并进行备案。少年儿童在所选的定点的社区医院(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看病,符合医保范围内的费用,每次可按50%的比例报销,一年最多可报300元。
注意:在非选定的社区医院(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不享受门诊报销;之前已选定门诊就医的社区医院(卫生服务机构)第二年继续在此就医,无需再重复选定。
六、职工子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
参保少年儿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按以下比例由统筹基金、个人支付:
少年儿童,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个人负担60%;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个人负担25%;在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七、职工子女医保卡办理及发放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各参保人登记信息后,系统生成制卡信息并将制卡数据交给制卡商,制卡商生成制卡文件,统一制作医保卡。
医保卡制作完毕后,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学校、托幼机构及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医保卡发放到参保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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