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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17-10-30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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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54号文件精神),2016年起我市将原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进行整合,建立全市统一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范围: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在我市大中专院校、高职中在册就读的学生、以及在我市长期投资经商、务工、居住的外来人员及未成年子女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一、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分设两档:(第一档:个人缴费120元;第二档:个人缴费220元)

1、大专院校、高职中在册学生由所属学校集中组织参保缴费;其他城乡居民和学生儿童在户籍(居住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以下六类困难群体个人不缴费,享受第一档报销待遇:(1)五保户(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3)重度残疾人(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5)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6)计生特别扶助对象。(因个人意愿选择第二档参保的困难群体人员、需个人自费补足差额后按第二档缴费、享受第二档报销待遇)

二、缴费时间和有效期限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实行年度一次性缴费,应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期结束后出生的婴儿可随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保险有效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大中专院校、高职中在册学生从参保登记录入系统的次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截止日期为次年8月31日,缴费期结束后出生的新生儿(28天内)可随参保母亲享受住院医疗待遇(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28日内),婴儿保险有效期从缴费次月至当年12月31日止。

三、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档缴费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第二档缴费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

四、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用途: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院、普通门诊、特殊疾病门诊、重大疾病门诊的费用支付。

五、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补办:城乡居民社保卡由市人社局统一监制,参保人员遗失社保卡,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到所在区县人社局办理挂失手续,并申请重新办理。

一、就医办理

1、眉山市城乡居民(凡参加了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患病需在我院住院治疗时,凭社保卡、身份证(户口本)、入院证办理入院,入院后将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入院证交医生(护士)查验后当天交医院入出院处医保窗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宫外孕提供结婚证;发生无责任事故外伤住院治疗的,除提供相关的证件外,在3日之内如实填写完成《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情况申报表》审批表里要求的内容(完善相关签字盖章手续)、将申报表、入院记录复印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交到医院医保科审批后交医院入出院处医保窗口,如因参保人员没有按规定时间交社会保障卡和相关证明、证件、造成不能进入医保微机系统结算报账的,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2、城乡居民按照就医管理规定,严格实行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和逐级转诊转院制度,参保的城乡居民(转入医院 是“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院),由主管医生开具眉山市中医医院转诊审批单(科主任签字)、医务科盖章,再到市(区)医保局审批备案(盖章)后,医保局录入转诊转院资料后即可在上级医院即结即报:急救和危重病人可先转院治疗,3日内补齐审批手续;无转诊审批单以及未经市(区)医保审批同意(盖章),自行到市外上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医保部门不予报销。(转出前需完成本次的出院报账结算手续,急救和危重病人可3日内完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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