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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高港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17-10-30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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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高港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或持有高港区居住证的非高港区户籍人员(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可参加泰州市高港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就读的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缴费标准

2017年,高港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两档缴费政策,低档缴费每人每年缴纳170元;高档缴费一般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7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及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30元。

三、参保缴费

高港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第二年集中缴费期,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及在园儿童)在缴费期内持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社会事务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确定参保缴费档次。缴费档次确定后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得变更。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在集中缴费期内统一登记参保缴费。

居民中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医疗救助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确认后统一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特困学生、特困未成年人参保时提供有效的特困职工证和户口簿,个人费用免缴。

城乡居民因特殊情况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可凭身份证件到区人社局征缴中心办理参保缴费,其待遇将从补缴费用到账3个月后享受。当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区外转入的学生、区外户口迁入、退役的士兵、刑满释放人员”,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待遇。当年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其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四、就医程序

1、首诊就医

居民参保地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的首诊医疗机构,就医时应携带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门诊就诊应到首诊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就医。(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暂不实行首诊制度)

2、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住院实行首诊基层、逐级转诊的制度。到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必须经参保地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因医疗条件限制需要转区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必须经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转出。危重抢救病人可先就诊,但应及时补办转诊手续,一般情况不超过1周。

3、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异地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可凭异地居住证到高港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可在异地居住地选择一至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住院就诊医院,其中选择一家一级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经备案后其在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支付办法执行。异地就医人员转诊的,须到所选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转诊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在境内因旅游、探亲等原因临时外出,在异地因急诊可就近就医,报销时须提供入院前的急诊证明材料,其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本地医疗保险支付办法执行。

五、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低档、高档缴费标准享受相应的低档、高档待遇,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享受高档待遇。

1、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员在首诊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不受首诊医疗机构限制,可在统筹区任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低档缴费:参保人员在首诊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50%,门诊单日限报50元,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最高报销500元,其中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限报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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