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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2017年医疗保险政策

2017-10-30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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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信府办发[2016]45号)要求,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信丰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合并为“信丰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本县所有城乡居民(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

二、缴费时间

1、集中缴费期: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

2、新生儿

凭出生证明和户口簿等材料在出生后3个月之内当年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特殊人群

(退伍军人、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人员、出国回国人员、劳改服刑期满人员、未中断参保缴费险种间接续等)的城乡居民可在集中缴费期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筹资标准

2017年度筹资标准为610元,其中个人预缴费为150元,财政补助为460元。

四、新参保或续保办理

1、原城镇居民已参保的,继续在赣州银行办理代扣代缴,只需在原申请缴费银行卡(或存折)上预存足够的金额,由银行代扣代缴保费即实现续保;新参保人员需先到赣州银行申办代扣代缴手续后,再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二张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中断参保人员需携带医保证、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缴费手续。

2、原新农合参合人员继续以家庭(户口簿人数)为单位,携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

3、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需携带相关部门的证明办理参、续保手续。

五、注意事项

1、城乡居民参、续保应当在集中缴费期限内及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在集中缴费期限内缴费的,视为未参保或中断续保。

2、原城镇居民已取消低保、优抚待遇的对象,需按相关规定办理续保缴费手续。2016年刚入学大学生、刚入伍军人、居民转职工等,需在2016年12月份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取消银行代扣代缴手续。

3、参加本统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能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办公地址

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大厅综合业务窗口

咨询电话:3331956、710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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