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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这标志着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实现了在缴费标准、保障待遇和经办流程等政策方面的全面统一。就市民关心的问题,整理解读如下——
▍参保范围
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覆盖范围外所有户籍在我市的城乡居民,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二是已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的各类学生,已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配偶和未在校子女,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额度按年计算。我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460元。
对我市户籍城乡居民中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缴费方式
2017年采取现金方式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参保范围内的非在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进行参保缴费。
▍缴费时间
我市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组织所辖代办机构将于12月16日至2017年1月13日为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缴费。
▍享受待遇时间
在征缴期和补缴期参保的城乡居民,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参保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转参办法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参城乡居民医保的,须在城镇职工医保待遇期结束后,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转参城镇职工医保的,须按城镇职工医保规定执行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30万元,其他参保居民每人15万元。
▍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100元;
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7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1200元。
▍支付比例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
▍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居民每人每年有50元的门诊统筹账户资金支付额度,用于支付其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年终不清零,可结转使用。
门诊统筹账户资金不属于个人账户资金,参保居民出现停保、断保、医保关系转移、死亡等情况,门诊统筹待遇随之取消,不能转移、继承或提现。
▍生育补助待遇
对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含7个月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为500元。
▍异地就医
参保居民原则上可在长期异地居住地(工作地)地选择1至3家医疗保险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支付比例按照我市就医标准执行。
▍转外住院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外地治疗的,应提前办理转外住院备案,原则上应选择转往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
参保居民持定点医疗机构(市本级三级综合或二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县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的转院申请单,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转往我市范围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病情危急未能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应在转往地办理住院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异地急诊住院
参保居民因突发疾病在异地进行急诊抢救,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医疗费用,在本人治疗终结后,由代办机构为其办理报销手续。
▍不予支付的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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