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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我县户口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长期居住县外的居民建议参加居住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如仍自愿参加我县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的,须自觉遵守转诊转院规定。
二、自然年度内婴儿出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婴儿出生之日起超过15个工作日,父母为其申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的,自缴费之日起一个月后享受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待遇。
三、参合者门诊医药费结报补偿比例
1、普通、大额门诊医药费补偿比例:
2、终末期肾病需要血透、腹透、肾移植抗排异治疗者;恶性肿瘤病人在门诊进行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纳入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用。
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24个月内的参合人员在一级及以上定点医院门诊医药费先按一般疾病门诊结报,再凭相关证明材料(二级以上医院的出院小结、病理诊断报告、CT、磁共振、B超、化验报告单等能证明患有特殊疾病的有效材料)、参合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到镇人社所通过网络按符合补偿范围费用的70%结算特殊疾病门诊补偿差额部分,每半年结报一次。
3、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Ⅲ期高血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脑卒中后遗症、帕金森氏病、重性精神病、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甲亢、甲减、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肾炎、肺源性心脏病、肾病综合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等18种慢病门诊费用纳入门诊慢性病补偿。在普通疾病门诊医药费补偿的基础上超出的符合补偿范围的门诊医药费部分按50%的补偿比例结报,每人每年封顶补偿1200元。由参合人员凭定点(特约)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含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门诊病历、门诊电脑收据、参合卡、身份证或户口簿送所在镇人社所结报,每半年结报一次。
四、参合者住院医药费补偿比例
1.不同级别医院补偿比例
2、建国前入党无固定收入老党员住院补偿比例分级上浮10%补偿,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由县计生部门核定)住院补偿比例分级上浮8%补偿。
3、参合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医药费用,按400元/人的标准予以定额补偿,病理性引流产可参照执行。
五、县外就诊补偿方式:
1、门诊:由参合人员将县外医院门诊电脑收据(发票)、门诊病历、参合卡、身份证或户口簿送所在镇人社所(便民服务中心)结报,每半年结报一次。
2、住院:参合者出院后凭相关材料(身份证、参合卡、住院发票、住院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转院申请表、本人银行卡;外出务工人员因病到所在地一级以上医院就诊者,还需附务工单位证明;外出探亲特指配偶、父母、子女还需附探亲证明送镇人社(便民服务中心)所审核结报。
六、参合人员外出务工或求学,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同一结算年度内,自转保之日起,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避免重复补偿并按《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规定,其本人下一年度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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