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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求,贯彻落实全民参保计划,2017年度我县居民医疗保险开始办理,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凡是我县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职业中专和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及入托、入园的儿童等;进城务工人员;外来常住人员。
二、缴费标准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根据济人社【2016】45号文件精神,2017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独女户及双女户父母、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扶贫对象个人不缴费,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予以补助。新生儿出生当年,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缴费登记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缴费制度,即日起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缴费期,错过缴费期的居民,次年的3月底前可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的当年,父母可持新生儿入户手续或出生证明,到乡镇人社所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已办理入户手续的,按入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办理参保登记;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新生儿姓名暂按母亲姓名加“之子(女)”办理参保登记,身份证号码暂按新生儿出生日期编写。参保后自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居民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外来常住人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独女及双女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1-2级),扶贫对象,除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外,还需提供民政、残联、卫计委等部门出具的低保证、重残证、独生子女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居民(包含学生)以家庭为单位,由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指定人员统一组织参保、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经办人员做好信息的录入和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按规定及时到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每位参保居民统一发放社会保障卡或居民医疗保险证,证件由参保居民个人保管。
四、医保待遇
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报销政策,个人账户按70元的标准划入社保卡。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一般诊疗费、普通门诊医疗费、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及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可以在家庭成员内统筹使用。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限额也由20万元增加到30万元。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45万元。新增加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在中医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和中医适宜技术发生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住院起付标准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30%。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病种范围由45种调整到47种。增加了0至6周岁残疾儿童的听力语言残疾、白内障、肢残、低视力、因预防接种异常和苯丙酮尿症等病种。大病保险待遇把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也纳入大病保险最高补偿。参保居民在企业务工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的,由县人社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支付医疗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的,但符合居民医保政策的,由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给予报销。参保居民在即时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大病保险医疗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结算。
联系电话
如果您想更详细地了解有关政策,请您到当地的乡镇人社所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咨询!
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6868906、6830336、6830089、6868965
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祥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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