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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您务必在2016年12月20日前到户口(或临时居住证)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参保手续,逾期办理的,在缴费后满6个月方可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请您务必保管好社会保障卡(即市民卡)和证历本,社会保障卡和证历本是您参保的依据及刷卡就医的凭证,并在就诊看病时务必带上卡本,以便在可刷卡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报销。非急诊原因,未持就医凭证导致未刷卡结算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不予结算医疗费。
3、请您务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看病。
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若无能力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三个月内,申请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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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1、我区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2、非我区户籍,在我区中小学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我区、主城区、萧山区、富阳区(以下简称四地)职工医保的中小学生,以及在我区居住,其父母一方目前参加我区职工医保且四地累计缴费满3年的学龄前儿童。
▼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政府补助700元。
▼哪些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医保费可享受减免?
1、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困难家庭救助证》《低收入农户证》的人员,《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杭州市余杭区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非农残疾少年儿童(0-16周岁)、60周岁以上残疾人、非从业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全额补贴。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独生子女(至独生子女23周岁止)给予50%补贴。
▼参保缴费手续如何办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持下列有效证件到户口(或临时居住证)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1、首次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临时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照一张。
2、办理续保手续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市民卡或身份证、《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证历本》)。
3、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在办理参(续)保手续时,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免缴证件或证明(含原件和复印件)。
4、非我区户籍和18周岁以上我区户籍的中小学生,在办理参(续)保手续时,需提供学校的学籍证明。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时间如何确定?
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到指定的经办地点办理下一结算年度的参(续)保手续。其中,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符合参保条件并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续)保缴费手续,并在缴费后满6个月方可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中,符合参保条件并在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社会保障卡中原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如何使用?
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中原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急)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如何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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