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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阿克苏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10-30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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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统筹能力,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补助基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统筹使用,相互调剂。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计算办法。将现行按照定点医疗机构资质等级及住院费用分段计算的办法,调整为按定点医疗机构资质等级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起付线至40000元,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及一级医疗机构90%;县(市)及二级医疗机构80%;地区及二级医疗机构75%;地区及三级医疗机构(含自治区、省外)65%。(地区康宁医院、妇幼保健院参照县(市)级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三、调整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形式及待遇享受期。已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在确定怀孕之日起至生育前一个月内,即可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夫妻双方结婚证及有效身份证件为其腹中胎儿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其胎儿在待遇享受日期从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止。如未为胎儿提前办理参保手续的,可在胎儿出生后60日内凭新生儿医学出生证明、夫妻双方结婚证及有效身份证为新生儿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新生儿待遇享受日期可追溯止胎儿出生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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