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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17-10-30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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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将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后,在全市范围建立的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参保对象

为本县范围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城乡居民:

(一)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取得本县居住证明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三)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二、参保时间

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实行预缴制,按年度缴纳。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应以家庭户为单位全员统一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筹资标准

2017年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财政补助460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个人缴费部分的54%由省级财政给予资助,考虑我县实际,为减轻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缴费负担,确保此类人员全员参保,剩余46%由县财政给予资助。

四、提交材料

(一)城乡居民参保需提供家庭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身份证,社保卡(没有办理社保卡的需填写社保卡申领表)、非本县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明;没有办理社保卡的还需提供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并填写社保卡申领登记表;家庭成员中参加了职工医保的或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提供参保缴费凭证或相关证明

(二)享受政府资助的特殊困难人员另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扶贫手册》等相应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缴费方式

(一)农村居住的居民由村委会负责缴费,城镇居住的居民由所属社区(居委会)负责缴费,以户为单位统一收缴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统一建立参保登记花名册,并开具河北省统一的收款收据。

(二)特殊困难人员,按照民政、残联、扶贫办提供的花名册,由县财政部门核定后将相应补助资金划入医保基金收入户。

六、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6个月内未办理参保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医保待遇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不包括大学生)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提取,由家庭(户)共享使用,结余资金可结转。

2、门诊特殊疾病

(1)门诊慢性病

待遇:实行限额管理。成人起付标准为800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甲类费用60%,乙类费用55%,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2)门诊大病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骨髓移植)。学生儿童门诊大病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意外伤害。

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二)住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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