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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有哪些政策?
2017年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险政策按《邢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执行,若全市意见方案调整,则按调整后新政策执行。
1、住院报销。城乡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统筹区域内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转外医疗机构25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统筹区域内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5%;转外医疗机构50%。
2、门诊报销。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60元计入,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或住院时自付部分,不设置起付线,补偿比例100%,年终不清零,家庭成员可共享,可结转使用,可继承。
3、生育报销。参保城乡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报销标准为:单胎顺产500元,多胎顺产800元;单胎剖腹产2000元,多胎剖腹产2500元。因异位妊娠、病理性妊娠、产后并发症等产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4、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全市统一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支付比例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具体病种如下: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病;精神病;艾滋病;高血压病III级高危及以上;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限Ⅱ级以上;冠心病冠脉支架置入术后;老年痴呆症;肾病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癫痫;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血友病;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患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的,只扣除一次起付线,最高限额可累加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属于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内的门诊检查、诊疗、用药起付标准4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按照市人社局要求原新农合确定的特殊慢性病病种不在上述范围内的,2016年度的医药费用可继续按原政策予以报销,但下年度不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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