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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将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后,在全市范围建立的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在保障范围、筹资、待遇、服务等各个方面,最大限度地保留和改进了对参保对象有利的政策。新制度在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力争使每位参保居民得到最好的保障。
一、参保对象
为本县范围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城乡居民:
(一)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取得本县居住证明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三)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二、参保时间
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实行预缴制,按年度缴纳。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应以家庭户为单位全员统一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筹资标准
2017年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财政补助460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症患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县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予以资助。
四、提交材料
(一)城乡居民参保需提供家庭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身份证,非本县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岁以下儿童应提供与其监护人的二寸合影)2张。
(二)享受政府资助的特殊困难人员另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扶贫手册》等相应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缴费方式
(一)农村居住的居民由村委会负责缴费,城镇居住的居民由所属社区(居委会)负责缴费,以户为单位统一收缴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统一建立参保登记花名册,并开具河北省统一的收款收据。
(二)特殊困难人员,按照民政、残联、扶贫办提供的花名册,由县财政部门核定后将相应补助资金划入医保基金收入。
六、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6个月内未办理参保缴费的,按中途参保规定办理。
七、医保待遇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提取,由家庭(户)共享使用,用于支付在定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或住院时自付费用,结余资金可结转,但不能冲抵参保费用。
2、门诊特殊疾病
(1)门诊慢性病 待遇:实行限额管理。成人起付标准为800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甲类费用60%,乙类费用55%,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2)门诊大病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学生儿童门诊大病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意外伤害。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二)住院待遇
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列表说明
医疗机构类别
参保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县域外统筹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
统筹市域外医疗机构
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医疗机构级别
乡镇卫生院(社区)
一、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一、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
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起付线
100元
400元
1500元
800元
2000元
2500元
支付比例
90%
75%
60%
70%
55%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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