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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2017-10-3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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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区户籍人员。

筹资标准

1 个人缴费标准:

在校学生(含高校学生)个人缴纳140元,其他居民个人缴纳240元。

2 财政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470元。

3 新生儿缴费:

新生儿出生当年,办理落户手续后,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出生第二年按规定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4 毕业当年大学生缴费:

自2016年9月1日起,具有东营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按居民身份缴纳保险费后,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其中市内高校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内,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1/3缴纳保险费,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封顶线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1/3;市外高校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内,按当年度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缴纳保险费,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封顶线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注:

70周岁以上老人、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及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财政资助,但以上所述对象需持身份证及相应身份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

小贴士

参保居民应在征缴期限内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视为中断缴费,中断期间不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可享受医保待遇范围

住院报销

住院起付标准:

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执行,参保居民在市内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时,使用甲类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90%、75%、60%;使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自付20%后,按甲类相应比例报销。参保居民在不执行基本药物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按照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住院费用实行联网结算、现场报销,个人只支付需个人支付部分。

大病保险:

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累计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政策规定再由大病保险给予报销,居民在市内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大病保险费用实行联网结算。

异地医疗机构住院:

因我市医疗条件限制,参保居民需转市外三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或已实现异地联网结算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门诊慢性病治疗的,经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公立医院)开具转院审批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转院的,报销比例比市内同级别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门诊慢性病待遇水平降低5个百分点;未经审批的,报销比例比市内同级别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慢性病待遇水平降低20个百分点。

注:

居民因转院、异地安置、出差、探亲等情况在异地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等信息报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门诊慢性病

病种

5种特殊门诊慢性病

26种普通门诊慢性病

特殊门诊慢性病

包括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精神病、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5种疾病。

参保居民可随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鉴定确认后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普通门诊慢性病

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高血压病(有心、脑、肾并发症)、心功能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慢性肾小球肾炎、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银屑病、系统硬化病、强直性脊柱炎、成年人腺垂体功能减退症(含席汉氏综合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癫痫、白塞病、瑞特综合症、血友病、脑性瘫痪、孤独症、智力障碍、苯丙酮尿症26种。

参保居民在经办机构通知申报日期内到户籍所在地的人社所办理申报,经鉴定通过后,其门诊费用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

慢性病报销

居民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起付标准为每半年300元,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和血友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线。

门诊慢性病费用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分别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联网结算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就医实行现场报销。

普通门诊报销

个人账户

按每人每年50元划拨。报销时优先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按照60%的标准报销。当年度个人账户资金结余的转下年度使用,个人账户累计报销资金不受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限制。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账户使用完毕后,参保居民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用进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的,统筹基金按30%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额150元。

注:

1、 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实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报销管理。即参保居民在本区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保协议管理的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含一般诊疗费),不设起付线,按比例报销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个人账户标准资费加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普通门诊实行联网结算。

2、新生儿出生当年不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期限:2016年11月1日-12月15日

咨询电话:

垦利街道人社所:2567930

永安镇人社所: 2661137

黄河口镇人社所:2978157

兴隆街道人社所:2885987

胜坨镇人社所: 2064360

郝家镇人社所: 2386813

董集镇人社所: 2083008

红光办事处: 2898118

垦东办事处: 8583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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