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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召开,总结2016年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运行情况,安排部署全市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高巨文出席会议。
高巨文在会上讲话,他对2016年度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开展、整合情况作了总结,对2017年工作讲了意见。他指出,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16年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突出,成绩明显,有效缓解了城乡居民疾病患者家庭负担,并圆满完成了整合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巩固好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提高保障水平;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发挥好各职能部门职能作用,按时间节点圆满完成参保征缴各项工作;要坚持收支平衡原则,坚持规范管理原则,健全制度,建立业务能力精、服务质量高的医疗保险管理队伍,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会上,市人社局主要负责人详细解读了《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会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专业人员对各乡镇经办机构负责人和各居民委员会主任进行了业务培训。
据了解,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保缴费期限为自今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由本市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非本市户籍人员持《居住证》、身份证到居住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按规定时间办理医保手续的城乡居民,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各乡镇乡镇长、乡镇经办机构负责人,城区办主任、各居委会主任,市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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