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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因住院、慢性病门诊、重症门诊等发生的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全省统一的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规定执行。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用,个人先自付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费用,个人先自付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参保居民单次住院治疗发生的一次性使用及植入性医用材料费用总额在500元以下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500元以上、40000元以内的部分,先由参保居民个人按下列标准分段分比例累计自付部分费用后,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500元-1000元(含)部分,个人先自付10%;1000元-5000元(含)部分,个人先自付15%;5000元-10000元(含)部分,个人先自付20%;10000元-20000元(含)部分,个人先自付25%;20000元-30000元(含)部分,个人先自付30%;30000元-40000元(含)部分,个人先自付35%。
参保居民单次住院治疗使用医用材料费用总额超过40000元以上的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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