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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 我市召开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2017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工作会上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传达了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据介绍,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届时,所有参保居民将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医保待遇。 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50元。参保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中途参保。年度中途参保居民(不包括新生儿),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到账之日起满90天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缴费期间和缴费后90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此外,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享受政府全额补助的特殊人群,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上大病保险,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45万元,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报销结算。此外,参保者持社会保障卡可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出院时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只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在校大学生由所在高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到户籍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当年度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患有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肺心病、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等20种慢性疾病的参保居民,每年11月份前可向乡镇(社区)社保所申报门诊慢性病,经鉴定合格后,在指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病种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7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000元。参保居民住院最高可报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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