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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郑市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实施方案》出炉,根据方案规定,我市2017年城镇居民及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总额为每人每年570元,其中财政补助420元,个人缴费不再按年龄段设置不同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总额为510元,其中财政补助420元,个人缴纳90元;待遇方面保持不变。全市参保登记工作预计于12月10日前全部结束。
参保指南
一、 新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一)具有新郑市城镇户籍、不在职工医保和新农合覆盖范围内的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职工家属、无业人员、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儿等。凡在新郑市辖区内上学的中小学生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由所在学校到市社保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不能重复参保,只能享受一个待遇。
(二)新郑市区域内市属、省属、部属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
二、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
三、各类人群参保方式
参保居民携带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张或社会保障卡,于每年最后一个季度到辖区居委会、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及重点优抚对象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
幼儿园学生、中小学生和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四、 参保居民具体报销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持社保卡就医时属于支付范围部分的按60%的比例在医院进行报销,个人只需支付剩余部分,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60元;住院就医时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报销医疗费的范围应符合《三个目录》规定。
五、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范围
共包含十五种门诊规定病种,分别为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异体器官移植、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氏病、血友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心肌梗塞型冠心病、高血压病III期、类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65%,实行定额管理。鉴定标准、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请咨询社保局经办科室。
六、参保居民就医报销办法
参保居民凭社会保障卡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市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因病情需要,需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开具转诊审批表,经市社保局经办科室批准后方可住院治疗,所产生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报销所需材料报送市社保局经办科室,经审核后予以报销。
七、外转患者治愈归来后需提供的报销材料
需提供转诊审批表、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汇总清单、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八、居民生育报销标准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为:顺产600元;剖宫产 1200元。
九、参保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的参保及报销
对于当年出生未能参保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其父或母参加当年城镇居民医保的,可凭婴儿父或母身份证明以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以父或母身份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与父或母执行一个年度内的待遇标准(父或母只可选择一方,不得交叉选择);其父或母均未参加当年城镇居民医保的,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之日正在住院治疗的,当次住院医疗费用自入院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实施大病保险制度
2015年起实施全省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一个参保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8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1.8万-5万(含5万)支付50%,5万-10万(含10万)支付60%,10万以上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办公地点:
社会保险局(北区行政服务中心) 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
咨询电话:62689202 6259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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