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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补偿政策
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下同)按照不同医疗机构设基金起付标准,其中乐清市外医疗机构设定统一起付标准为1000元,乐清市内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4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
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在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的,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住院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式,符合医保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住院费用补偿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费用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比例予以补偿,补偿比例详见下表。在市外定点医院就医的,须事先在医保经办机构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补偿比例下降5%。
市内
三级医院
市内二级及相应医院
市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外
定点医院
起付标准-3万
60%
65%
80%
40%
3万-10万
65%
70%
85%
45%
10万-20万
70%
75%
85%
50%
(注: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
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浙卫发〔2011〕119号)执行。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血友病、肺癌、胃癌、食道癌、直肠癌、结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I型糖尿病、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二十种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以上相应比例的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
(二)特殊病种补偿
1.特殊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药物维持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尿毒症、儿童孤独症、血友病、失代偿期肝硬化、艾滋病机会感染(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病种。
2.特殊病种住院补偿。在乐清市外三级公立医院产生的特殊病种住院医疗费用,其手工报销比例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特殊病种与重大疾病交叉的不重复享受)。
3.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特殊病种门诊报销须出具市医保中心核准特殊病种门诊登记证明,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必须与所核准的特殊病种相一致,其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5万元(含)以下部分在市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附表规定住院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特殊病种与重大疾病交叉的不重复享受)。
(三)普通门诊补偿
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到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门诊实行即时刷卡的,符合医保费用部分按5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次最高补偿限额50元,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500元。(普通门诊补偿限即时刷卡)。
(四)城乡居民生育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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