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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保人员到温州以外就诊,须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异地安置手续。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户籍在乐清市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17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780元,其中仙溪镇、湖务镇、龙西乡、岭底乡、智仁乡、淡溪镇硐垟片、淡溪镇四都片、芙蓉镇雁湖片、大荆镇镇安片、大荆镇双峰片、乐成街道城北片、白石街道中雁片居民个人实际缴费230元,市财政每人补助550元;
其他镇(街道)居民个人实际缴费250元,市财政每人补助530元。
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镇(街道)支付,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残联支付,建国前农村老党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支付。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户口并缴纳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款,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医疗费用补偿政策
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下同)按照不同医疗机构设基金起付标准,其中乐清市外医疗机构设定统一起付标准为1000元,乐清市内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4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
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在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的,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住院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式,符合医保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住院费用补偿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费用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比例予以补偿,补偿比例详见下表。在市外定点医院就医的,须事先在医保经办机构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补偿比例下降5%。
市内
三级医院
市内二级及相应医院
市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外
定点医院
起付标准-3万
60%
65%
80%
40%
3万-10万
65%
70%
85%
45%
10万-20万
70%
75%
85%
50%
(注: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
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浙卫发〔2011〕119号)执行。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血友病、肺癌、胃癌、食道癌、直肠癌、结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I型糖尿病、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二十种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以上相应比例的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
(二)特殊病种补偿
1.特殊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药物维持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尿毒症、儿童孤独症、血友病、失代偿期肝硬化、艾滋病机会感染(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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