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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生育医疗费用、新生儿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2017-11-0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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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新生儿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一)未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参保妇女产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参照生育保险规定报销标准的50%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若未达到报销标准的,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如生育时有严重并发症或其他疾病且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进行报销。报销时参保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生育服务证复印件;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二)参加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其新生儿在出生后30日内因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随母亲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报销时参保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生育服务证复印件;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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