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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
医保基金对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但在最高限额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具体标准见下表: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持《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予以支付。
三、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合规医疗费用。
居民医保城乡救助对象按照普通门诊统筹首诊转诊制度,在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剩余个人支付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范围:
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 在境外就医的;
5、 参加其他职工医疗保险、新农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待遇的不重复享受待遇;
6、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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