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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2.《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宜政办发〔1999〕31号)规定: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但只能用于支付基本医疗费,不得无故提取现金。
3.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要求加强个人帐户基金管理,严格控制资金支出和使用方向,坚决克服“个人帐户完全归个人所有,可放开不管”等模糊认识。
从医保制度设计和现行政策来看,建立个人帐户的核心是解决参保职工的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同时为职工年老体弱时积累部分资金。
【意见征集】
自我市启动社会保障卡以来,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医院消费个人账户,要求就诊人与持卡人信息一致。即职工想把自己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为家中小孩和老人的医疗费买单,信息系统不支持了,不得不付现金。由此问题出现了:青壮年职工身体好个人账户有钱花不出去,而家中小孩和老人的医疗花费很大却不能通过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为此,也有一些职工通过不同形式反映了意见,希望放开个人账户管理,允许个人账户在家庭范围内共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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