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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合理提高筹资标准”要求并依据省、市2016年居民医保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2016参保年度,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包括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和驻宜高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150元/年。其中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包括其家庭的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个人缴费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详见《个人缴纳标准一览表》)。
二、新生儿参保。新生儿出生后30天内由其亲属到所在社区(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照本年度标准缴费。
三、停保变更等业务办理。参保居民因参加职工医保、上大学、参军、死亡等不再参加居民医保的,须于每年7月1日-9月20日到所在社区(村)办理暂停缴费或终止缴费手续;变更人员类别、银行账号、开户人、手机号码等信息的,须于每年7月1日-9月20日到所在社区(村)办理书面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不予退费。
四、缴费途径。2016年,仍通过参保居民登记的工商银行账户(非社会保障卡)扣款,参保居民须在9月20日之前足额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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