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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主要涉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待遇享受时间等内容,并从2016年6月1日开始执行。
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分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单位职工2004年1月1日之前,灵活就业人员2002年4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为了解决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初期,临近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足问题。
此次修订,将参保人员在大连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由5年调整为10年。
参保人员在大连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后,在大连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须满10年及以上,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须满25年及以上的,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补费办法
对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补费办法:
1、属于单位欠费造成缴费年限未达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欠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2、属于其他原因的,由参保人员按照退休时上月缴费基数和6%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趸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通过一次补费,将缴费年限补足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3、享受待遇时间、补费标准
修订后的规定对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开始、停止时间,以及补费标准都进行了规定:
(1)首次参保人员,从缴费到帐后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缴费中断人员,从中断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后再次缴费人员,从再次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修订后的规定明确: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补缴。
(2)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将累计计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中。
对于中断缴费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职工调转或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缴费中断,且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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