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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划入年龄分段按扬州市医保规定执行,将原30周岁以下调为35周岁以下,其他年龄分段不变;划入时间由每年一次性划入调整为按月划入;划入比例按新的年龄分段,在职人员在原标准上相应下调1.5个百分点,退休人员暂不变,具体比例为35周岁以下为3.5%、36-45周岁为4.5%、46周岁至退休前为6%、退休人员为5.5%、离休人员为6%。
医保基金使用范围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药费在个人账户内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个人账户用完后,超出的门诊费用由个人自负。
住院费用报销
住院费用直接在统筹基金中支付,取消原来的自负段规定,实行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6万元以上从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住院费用起付标准
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转外医院1200元。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费用,按医院级别的相应比例报销,具体报销比例见下表。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费用分段档次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转外就医
起付标准
至6万元
在职人员
92%
88%
86%
85%
退休人员
94.4%
91.6%
90.2%
89.5%
6万元以上部分
92%
88%
86%
85%
门诊特殊病种
增设了门诊特殊病种,门诊特殊病种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恶性肿瘤、血透(腹膜透析或灌流术血液净化)、血友病及肝、肾器官移植。
二类:慢性肝炎和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高血压合并靶器官重度损害、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冠心病、中风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肺结核、阿尔茨海默氏症。
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标准
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为50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纳入报销范围。一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的报销办法类同住院;二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在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政策范围内报销80%,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3000元。
大病医疗救助个人缴费
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增加个人缴费,每月6元。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都在每月划入个人账户的费用中代扣缴纳。
传染病费用报销
传染病报销办法按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医疗保险三个目录
停止执行油田原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在扬州友好医院就医执行的诊疗、服务项目自付比例,统一执行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和服务三个目录。
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范围
补充医疗保险是用于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人员的一种补助,补助范围为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起付标准。
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范围内的费用,实行分段分比例报销,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比在职人员相应高5个百分点,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
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分段及报销比例
费用分段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5000元及以下
65%
70%
5000-10000元(含)
70%
75%
10000-20000元(含)
75%
80%
20000元以上
80%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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